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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人力资源配置结构的建议

2016-04-14

2015年3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统称“新《标准》”)。笔者就新《标准》颁布实施后对建筑业企业带来哪些影响,走访了多家不同类型的建筑业企业,进行了深入调研。
  虽然新《标准》在2015年3月实施,但其制定的重要基础———《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框架(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标准框架》)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形成的,新《标准》修订的原则与思路,总体上与《标准框架》是一脉相承的。从今天看,新《标准》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一根本思想理解贯彻得还显不足。这一点,也被实践所证明。新《标准》在经济新常态下,在人力资源配置结构、标准设置等方面存在不尽合理的地方,在一定程度上困扰了建筑业企业特别是地方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2015 年10 月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新《标准》实施过程中,又印发了一系列相关文件,在过渡期内,放宽条件、淡化要素、降低门槛、简单换证,广大建筑业企业有拨云见日之感。但在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中,广大中小型建筑业企业依然存在后顾之忧。笔者根据建筑业当前的特点,从减轻企业负担、淡化企业资质要素、强化个人执业资格、加快与国际接轨速度的角度,对新《标准》中如何改进和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结构(企业主要人员)及标准设置提出如下建议。
  一、关于从业专业人员年龄要要应延长到65周岁
  新《标准》规定“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 周岁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实际情况是:建筑业95%为中小型企业,近几年已有大量建造师和有职称的退休人员继续在原岗位工作(企业女性50 周岁退休),发挥着传帮带的作用。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原建市〔2007〕241 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文件规定,超过60 周岁建造师与有职称人员的比率占15%,而2007年原建设部令第153 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将建造师执业年龄放宽到65 周岁。建造师既然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可以执业到65 周岁,并且担任项目负责人与企业资质人员数量上认可的责任与风险大得多,而在企业资质管理上却把年龄卡在60 周岁,政策层面存在不吻合的突出矛盾。二是目前国家已经启动延迟退休的政策研究,短期内将付诸实施,机关事业单位的女性已经可延迟到60周岁退休,企业的男性职工退休年龄必将会超过60 岁。延迟退休年龄改革的方向和时间表都已明确,放宽延迟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可中的年龄限制,已是大势所趋。三是影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多年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B 类人员证书是由资质标准认可的建造师考试取得,退休后的建造师还持有认可的B 类证书用于工程项目投标。为减轻企业频繁变更人员、再交费培训的负担,保持建造师在企业资质管理与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一致性,体现了建设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法规和标准的统一性。四是随着建筑业企业市场竞争的激烈和人工成本不断上涨,建筑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也十分愿意聘用经验丰富但不需要缴纳“五险一金”的退休人员,这已是业内长期存在的普遍现象。而且一大批刚过60 周岁的建造师和专业技术人员,身体健康精力充沛,退休没退岗,在继续发挥传、帮、带的作用。
  所以,建议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可中,将建造师及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延长到65 周岁,既符合改革导向,也切合企业实际,更贴近民意。
  二、关于建造师数量要要既要满足专也要满足通
  新《标准》对建造师数量的要求大幅增加,不适应建筑企业的稳定发展。例如:某企业有一级建筑工程、一级机电工程、一级市政工程、一级公路工程资质,则需要50多名一级建造师。另外,建筑机电安装、通信与广电、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工程等很多资质类别中二级、三级资质需要一定数量或全部数量的一级建造师。这样一个标准,大型或超大型建筑业企业或可以满足条件,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则会因为建造师数量的问题,被卡在资质升级或动态监管的门外,难以持续发展。《中国建设报》曾报道,每年一级建造师考试通过率仅为6%左右,全国4 万多名一级临时建造师企业资质已经不认可。当下,由于建造师存量和增量有限,导致建造师考试乱象屡见不鲜,建造师频繁调转变更注册也是屡次三番,这些都加重了建筑企业的负担,对于中小型建筑企业来说更是雪上加霜。如果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意见》的要求,在5 年一个注册期内,限制建造师变更2 次的要求,则使人才流动成为一潭死水。由此,恐与中央倡导和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精神难以合拍。
  所以,建议在制定建造师数量约束时,设置多个类别资质对建造师数量要求,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最大值,其它专业占有一定比例具有代表性即可。企业在工程实务中需要多少建造师,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数量确定,逐步淡化企业资质要素。
  继续深入探讨取消建造师的审批管理,简化执业程序,提高上岗效率,企业直接聘用建造师,没有必要层层履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手续,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及时间,增加企业负担。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信息平台”查询建造师执业状况,企业和社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设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关于专业系列要求要要不宜跨界偏冷
  新《标准》中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要求偏冷。一是突出表现在中级职称专业设置上。比如,新《标准》对有“化工、焊接”等专业要求,有些地方制定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标准中,根本就没有化工这个专业。原辽宁省建设厅印发的《辽宁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辽建发〔2007〕37 号)中规定的16 个评审专业,根本就没有“化工”、“焊接”专业,甚至这两个相关专业都没有设置。如果严格执行新《标准》,那就要求建筑企业的专业人员要去石油化工行业跨界参评“化工系列”,其具体内涵和专业领域完全是不同的,对建筑企业而言,也只能去找有“化工”专业中级职称但不懂建筑的人,造成风马牛不相及的局面。二是表现在《标准》仅有中级没有初级职称要求,其职称结构不合理,应减少中级职称增加初级职称人员。另,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标准中对技术工人工种有具体要求,而总承包序列的12 个类别及部分专业承包类别对技术工人工种没有要求。作为国家标准应体现标准的无差别性和均衡性。
  所以,建议中级职称专业设置不要偏门,适当减少中级职称数量,由初级职称(工程、经济)替代部分中级职称。增加施工总承包序列技术工人工种的要求,对技术工人只有数量要求的应提出相关工种要求,如:建筑工程应有钢筋工、砌筑工、抹灰工、混凝土工等。
  四、关于社会保险问题要要要符合从业人员实际需要
  新《标准》要求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企业主要人员)在资质增项、升级、延续时,需提供申报前3 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这一点要求,明显与实际脱节。其原因在于:一是建筑行业自身特点是项目地点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且受施工工序、施工季节、工程款支付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企业技术工人队伍稳定性很低,流动性很大。二是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90%来自农村,他们在户籍所在地已缴纳了“新农合”保险,每年仅有半年左右时间在城里务工,而城市户口的人员也有“居民养老
保险”,他们务工期间户籍地的保险费继续缴纳,再重复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意义,且无法与原来缴纳的“新农合”、“居民养老保险”接轨,按现行政策,社保部门对重复缴纳也不认账。这样的硬性规定,不仅不受建筑业从业人员欢迎,而且也浪费了企业资源,增加了企业负担。
  所以,建议要求从业人员必须有社会保险,但允许其自行选择社会保险的项目,提供有效凭证即可。大连市的经验证明,农民工缴纳“工伤、医疗”(两险)保险是合理合法的选择,也是本人意愿,工作中一旦出现意外事故,其合法权益能得到保障。在企业资质增项、升级时,可提供申报前1 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与首次申请资质保持一致。
  五、关于对企业高管要求要要应有素质能力导向
  新《标准》中应对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高管有相应的资格与资历要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素质的高低,决定了企业的管理能力和水平。据了解,建筑业95%的中小型企业的负责人都担任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的高管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和资历是必要的,要求他们的标准应远高于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所以,建议新《标准》中增加对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工作资历的要求。
  据悉,《建筑法》修订程序已经启动,“全国建筑业大会”即将召开。《建筑法》作为制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上位法的修订,必将以全新的理念为依法治企、依法执业奠定坚实的基础。期待“全国建筑业大会”突出改革创新主题,成为中国建筑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我们希望设计一部符合中国国情及建筑行业特点的“生态化”资质标准,更加凸显“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淡化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向国际接轨迈出可喜的一步。
  最近,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提出,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力度,持续为企业松绑减负。我们期待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顶层设计,应适应新经济发展的要求,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脉动,勇于突破创新,引领行业发展。让创新改变建筑业、引领建筑业,促进建筑业健康、绿色、稳定、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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