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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

2012-06-25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下发通知,就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提出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指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基本原则是,要坚持公平竞争,实行分类指导,强化政府责任。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应与其他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对民间投资另设附加条件。凡是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民间投资。要确保政府对市政管网设施、市政公用公益性设施和服务等领域的必要投入,并加强行业监管,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利益。   对于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途径和方式,实施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打破垄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开放市政公用事业投资、建设和运营市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允许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与运营;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等方式直接投资城镇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鼓励民间资本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公共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雨水收集、环卫保洁、垃圾清运、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运营和养护;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投资基金、股票等间接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与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认购等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根据行业特点和不同地区的实际,政府可采取控股或委派公益董事等方法,保持必要的调控能力。   实施意见明确,要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及时、广泛、充分发布特许经营项目的相关信息,在招标、评标等环节中,平等对待民间资本,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择优选择特许经营者,为民间资本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要完善价格和财政补贴机制,对民间资本进入微利或非营利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激励和补贴机制,鼓励民间资本为社会提供服务。此外,要加强财税、土地等政策扶持,拓宽融资渠道,加强技术指导服务,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实施意见强调,要完善法规政策体系,确保政府投入,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各地要健全市政公用产品、服务质量和工程验收等标准规范,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和检查。严格按照有关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对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实施定点、定时监测。监测结果要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应通过适当的途径向社会公布。要加强对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监管,通过产品和服务成本定期监审制度,及时掌握企业经营成本状况,为政府定价提供基础依据,形成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防止成本和价格不合理上涨。   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预警和应急机制,健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制度。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完善公众咨询、投诉和处理机制,建立及时畅通的信息渠道,尊重公众的知情权。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和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摘自《中国建设报》2012.06.19 宗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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